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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未自償信貸專案,政府多會提供補助,但不適當的補助容易破壞專案融資的誘因機制,更引發投機行為,因此,三讀條文規定政府補貼的貸款利息或營運績效等補貼,必須在投資契約中明訂。

立法院15日三讀通過「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部分條例修正」,明令主辦機關辦理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前,應先進行可行性評估,也要求主辦機關應在營運期間內,每年至少辦理1次營運績效評定。

參與修法的民進黨立委林淑芬表示,現行實施多年的民間參與公共建設計畫案件曾發生圖利財團、規避環評、監督履約機制不透明、忽略公眾意見等缺失,新法通過後,將可大幅改善民間參與工程的諸多問題。林淑芬說:『(原音)通過修正方向包含一、限縮公共建設的定義,必須符合公共使用並且要促進公共利益2項條件;第二,明定民間自行投資興建,所擁有所有權並自為營運等BOO(Build-Own個人信貸-Operate)類型,要由民間機構自備私有土地投資,避免財團藉此獨佔國有土地。』

立院三讀 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應先可行性評估

立法院今天(15日)三讀通過「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部分條例修正」,除了將政府辦公廳舍列入獎勵範圍外,政府對主辦機關的貸款利息或按營運績效給予的補貼也必須明訂在契約中;此外,新法也要求各級政府在辦理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前,應先有可行性評估。

三讀條文指出,公共建設前的可行性評估應包含促進公共利益等具體項目,並邀請專家學者、地方團體與居民舉行公聽會,讓外界有檢視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的機會;如果主辦機關不採納公聽會的建議,也必須具體說明理由。



新聞來源https://tw.news.yahoo.com/立院三讀-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應先可行性評估-03060027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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